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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炒房被严打 多少部门联合严打投机炒房

admin2024-09-09人已围观

投机炒房被严打 多少部门联合严打投机炒房

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规划国土委、工商局、税务局、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等11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乱象。

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规划国土委、工商局、税务局、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等11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乱象。

此次重点整治投机炒房行为,包括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捏造和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人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学区房”,哄抬房价;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房地产中介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也是打击的重点,整治内容包括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商改住”“隔断房”“大棚房”等提供经纪服务。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此外,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等也在此次打击之列。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要依托房地产市场调控专班机制,保持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连续性、稳定性,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北京房地产市场秩序,将“房住不炒”落到实处。

什么是限广令

限广令即国家广电总局针对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时间、长度以及广告类型等作出的一系列规定。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11月28日,其又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具体内容 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重申2010年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此管理办法的施行。通知内容如下:

第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第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第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第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第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第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第八,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对自查不力、仍存在违规问题的,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的机构,取消其参加当年广播影视系统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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