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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内应急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admin2024-04-09人已围观

一、高层民用建筑内应急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1)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2)疏散通道中,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灯光式)宜设在通道两侧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应不大于1m

。也可把标志设在地面上,上面加盖牢固的不燃烧透明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应不大于10m。(3)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

0.5m;位于门边时,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m

。如天花板的高度较小,也可在疏散门的两侧墙上设置,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

1.3-1.5m

。悬挂在室内大厅或走道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m。(4)疏散用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

。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电源。(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仍应保持与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的正常工作照明的照度要求。

二、建筑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规范有哪些

建筑工地安全用电新规范内容: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3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4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工及用电人员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安全技术档案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外电线路防护

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规定。

3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4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规定

三、高层民用建筑机械防排烟系统的自动控制要求有哪些

自动控制要求可以参考GB500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上面对排烟系统的规定:

4.5.2 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 、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2 但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4.5.5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C 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四、建筑房屋内,消防排烟窗的排线,所使用的穿线管的壁厚有没有国家强制性的标准?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有如下规范条文或条文说明。

另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也有相同的说明:

a. 当配电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b. 当配电线路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c. 当配电线路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同时要采用金属线槽密封)。

2工程设计实践中的具体理解和实施:

a. 国家规范对于消防线路导线本身是否为普通、阻燃或耐火,并未作硬性要求,只是对不同导线在不同场所的所穿护管(含线槽),在防火方面有所规定。不同的职能部门在此问题理解和执行上同样存在较大偏差。

当然,消防线路的重要性和耐火导线的优越性都是显而易见的,一些发达国家已有强制使用耐火导线的法令。如日本消防法、建筑基准法载明了对保安电源、消防设施等供电要采用耐火电线电缆。

b. 国家规范规定,无论导线(电线或电缆)为普通、阻燃或耐火,无论其敷设方式(明敷或暗敷)如何,均应以封闭管道(护管或线槽)加以保护。(当然,防火桥架、难燃槽盒亦应视为封闭管道。)

其实,上述规定有一点值得商榷,即耐火电缆明敷(包括在电缆井内)时,必须再加以封闭管道保护,是否“过分”?关于这一点,另在国家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94)中有更为宽松的条文:在消防、报警、应急照明等重要回路,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设施等需有耐火要求的回路中,明敷的(非耐火)电缆应实施耐火防护或(直接)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

对于管壁还没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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